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亚丽:
本院受理原告温志华诉被告襄城县华中汽贸有限公司、朱帅锋、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志华借款9.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月息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朱帅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温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被告王亚丽、朱帅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