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魏建修诉被告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建修借款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魏建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俊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