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古留选、徐喜涛:
本院受理原告贾晓广诉被告古留选、徐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古留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晓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3万元在履行时应一并予以扣减;被告徐喜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贾晓广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古留选、徐喜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