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田号兵:
本院受理原告贾怀信诉被告田号兵、张广见、赵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志杰借款28.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3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4.5万元在履行时应一并予以扣减;被告张广见、赵国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贾怀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田号兵、张广见、赵国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