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臣柱、李素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粉诉被告贾臣柱、李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臣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素粉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李素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被告贾臣柱负担2800元,原告李素粉负担2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