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英杰:
原告丁爱民诉被告石英杰、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石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爱民借款本金57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96万元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96万元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4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92万元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5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92万元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7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丁爱民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840元,由被告丁爱民、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000元,原告丁爱民负担84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