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斯诉被告赵国利、张广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斯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5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张广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斯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被告赵国利、张广见负担14000元,原告李斯负担8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