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三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姚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三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8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姚淑萍已支付7.45万元利息在履行时应一并予以扣减。驳回原告襄城县三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姚淑萍负担2000元,原告襄城县三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