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穆少勇:
本院受理原告崔小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19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穆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小兵购车款2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元5500元,由被告穆少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