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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31 15:16:5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国营:

本院受理库亚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库亚伟与被告吕国营离婚;二、婚生女儿吕梦缘由原告库亚伟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库亚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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