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宾、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耀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公司无人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红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耀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红宾、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