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素枝:
本院受理原告赵许要诉你与被告李克军、耿晓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赵许要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刘素枝、耿晓果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李克军、刘素枝、耿晓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