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18 11:16:2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丁云露:
本院受理原告刘关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刘关涛与被告丁云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关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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