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25 11:15:5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国录:
本院受理原告王哓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国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哓波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张国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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