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许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许明诉讼的请求是: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元及利息5760元(自2014年7月18日按月息2%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8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