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侯喜亚: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侯喜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建亭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喜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