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25 10:03:2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军正: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许军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一年〉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5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许军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军借款本金人民币9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六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21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三、被告许军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六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21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许军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