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民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襄城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子民装修款352600元。案件受理费7490元,由被告襄城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