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亚鹏: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市姐妹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崔云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姐妹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4650及利息8151.94元,共计232801.94元。案件受理费5480元,由被告崔云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