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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15 08:52:5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库小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与库如民、李伟娟、库爱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库如民、李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49448.96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9日的利息,按本金150000元,利率按年利率19.89%计算;自2015年5月30日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49448.96元,利率按年利率19.89%计算)。被告库爱贞、库小翠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被告库如民、李伟娟、库爱贞、库小翠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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