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与张召、常彦玲、仝四军、孔丽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晓敏、张召、常彦玲、仝四军、孔丽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682.44元人民币及自2014年4月26日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682.44元,利息按年利率22.95%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晓敏、张召、常彦玲、仝四军、孔丽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