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17 10:39: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路遥: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路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定建货款人民币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