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17 10:39: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路遥: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路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定建货款人民币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