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牛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孙长见诉你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