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淑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姚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素粉借款本金357500元及利息47950元。自2015年7月28日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3575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案受理费8260元,由原告李素粉负担1040元,由被告姚淑萍负担72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