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有关问题的思考
论文提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提出,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其中主要改革措施包括:选拔优秀审判人员作为主审法官,完善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等。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强调完善办案责任制,实际上是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理顺,以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也有利于促进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增强司法责任心,进而保证主审法官、合议庭在每一起司法个案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力。
我国现有三类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与其他两类形式相比,合议庭具有独特的优越性:首先,可以发挥群策群力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其次,有利于司法权的良性运行,通过内部的制衡与合力,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减少外部压力和诱惑的机会;再次,较独任庭一人审判偏效率和审判委员会大集体审判偏公正的特点,合议庭作为一个小集体进行审判可以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很明显,只有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的优越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当前,各地法院在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问题上不断进行了很好的尝试。笔者试图通过学习各地法院有关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最新经验,就有关问题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以下正文: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提出,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其中主要改革措施包括:选拔优秀审判人员作为主审法官,完善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等。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强调完善办案责任制,实际上是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理顺,以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也有利于促进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增强司法责任心,进而保证主审法官、合议庭在每一起司法个案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力。
我国现有三类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与其他两类形式相比,合议庭具有独特的优越性:首先,可以发挥群策群力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其次,有利于司法权的良性运行,通过内部的制衡与合力,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减少外部压力和诱惑的机会;再次,较独任庭一人审判偏效率和审判委员会大集体审判偏公正的特点,合议庭作为一个小集体进行审判可以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很明显,只有落实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的优越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按照最高法院的五年改革方案对于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要求,就是要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多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多年的努力,在合议庭办案方面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但是,远远跟不上社会迅速发展、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的形势需要。当前人民法院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合议庭开庭案件庭前准备不充分。
合议庭组成人员在立案后指定的少,而是等到主审法官要开庭前才向庭长提出的多。由于法官们手上工作自己早有安排,庭长不得已采取东拉西凑决定人员,被安排的成员开庭前不阅卷、对案情不熟悉,主审法官事先也很少通报案情,甚至连庭审提纲都不列,缺乏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二)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中运行不规范。
合议庭成员中,往往是主审法官有准备着装开庭,其他成员临时参加来不及着装,被当事人或旁听人员称作“杂牌军”审案。开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后,有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己手上的事还没处理完而未到庭,直到办完后才参加合议庭;有的坐在审判台,却半途而废提前离庭;有的到庭却带着报纸看;有的带着自己承办案件卷宗阅卷;有的写自己所办案件的审理报告;有的没精打彩打瞌睡,只有主审法官一人集中精力开庭,不少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是人在曹营心在汉,坐庭不负责,实际上是陪衬。由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导致当事人对合议庭不满,在案件裁判后即流露不满,将这些问题找庭长或院长反映,提起上诉将此作为理由,或者申诉上访指责法官对其案件不负责任,或者缠访不休。
(三)合议庭驾驭庭审活动能力不足。
庭长担任审判长只负责程序的多,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合理分工的少,没有让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发挥各自的作用,开庭审理的全过程都是主审法官“唱独角戏”,对控辩双方的陈述不理顺关系,对诉辩当事人争执焦点不归纳,对当事人的举证不质证、认证,抓不住庭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辩论阶段对当事人争着发言、吵闹不休不制止,一个案件开一次庭不行,又开第二次庭,甚至开第三、第四次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还对此不满,当事人是牢骚满腹,办案效率不高。
(四)合议庭审而不判。
在开庭审理辩论终结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界限明确,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也很少当庭宣判,绝大多数是等到向领导汇报。更不用说对多数人意见一致的评议处理,就没有当庭宣判的,导致当庭宣判率低,评议是走过场,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是“暗箱操作”。
(五)庭后合议流于形式。
不少合议庭在对案件开庭审理休庭后,对案件不进行评议,由主审法官先写案件审理报告,再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在评议中有主审法官念审理报告或者照着说,其他组成人员表态同意就算完事,而对在法庭中未认证的证据是否采信、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实体怎么处理,不谈详细的评议意见及理由,即敷衍了事的签名。有的干脆由主审法官把评议笔录事先写好,直接找其他合议庭成员署名,然后找庭长将自己拟稿予以审核,逐级送审。还有的是裁判文书向当事人送达后,在归档入卷时发现无合议庭评议笔录,便采取补写后由其他成员签名装档案。甚至还有的是在案件上诉卷宗移送后,二审审理中发现卷内无合议庭评议笔录而发还重审。也有的是当事人对涉案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申诉上访,在审查人审查该案件时,才发现确实存在合议庭署名判决的案件,卷宗内尚无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的评议笔录。
(六)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制作、签发不及时。
有的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合议庭也评议了,而主审法官不制作法律文书,审判长也不拟稿,直到当事人找法院要处理结果,或者院领导追问裁判文书时,主审法官才想起来法律文书尚没制作,找理由是手上的案件多没来得及写,类似情况有上十天的,也有时间更长的。法律文书拟稿后按常规,是先送本庭庭长审核,再交主管业务庭庭长或者送分管院长审签,这些都是必经程序,如果本庭庭长不审核,即使送主管庭长或者分管院长,而主管业务庭庭长或者分管院长也会退还,如果这些领导工作忙或者因公外出不在院内,急需签发的文书得等领导回来后才能处理,有的把领导等回来后,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实体处理不当,还要交合议庭继续审理,再次评议,甚至到后来主管业务庭庭长或者分管院长提出,要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别案件还得经审判委员会几次讨论才能决定,时间越办越长,直至快到审限才结案,有的甚至超了审限,不得不搞“技术处理”,由主审法官补写延期审理报告,然后由分管院长审签入卷。而当事人经不起折腾,从没拿到裁判文书开始找,到后来的一找再找,越找怨气越大,主审法官要花不少时间,给当事人做耐心说服解释工作,稍不注意会引起越级上访。
要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推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庭审功能,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把加强学习抓到实处,不仅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学习文化知识和社会各方面的知识,只有全面提高素质,法官才能在审判工作中熟练地审判各类案件,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乐于奉献,扎扎实实地从事审判工作,善于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教训,注重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能力。
充分发挥合议庭中每位法官的作用
合议庭作为法定的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要查明案件事实,又要正确适用法律,才能确保实体处理公正,不仅要公开审理案件,而且要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裁判。全面地完成合议庭对案件审判的工作任务,就是对案件的审理和及时裁判,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负责,即合议庭独立审判,共同决策,以确保案件质量。合议庭成员对审理的案件,经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多数人意见一致的,应当当庭宣判,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将裁判文书拟稿后,交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查,对没有异议同意的予以署名,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真正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报庭长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以确保案件的处理公正、高效。
(三)公正选拔出优秀的审判长
合议庭中审判长的驾驭庭审能力至关重要,审判长在评议中的意见在合议庭的评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往能左右其他人员的意见,所以说选任审判长工作势在必行,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16号文件精神,从而提高全体干警对审判长选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照选任程序,严格选任条件,将那些真正具备遵守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熟练主持庭审活动,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裁判诉讼文书的优秀法官,确定为审判长,让他们名符其实地担当起主持合议庭的重任。
(四)完善合议庭工作考核机制
建立专门考核档案,对法官参加合议庭情况单独考核,并将履行合议庭成员职责情况与个人的福利待遇、升级晋职、评优选秀等联系起来。具体模式可以考虑采用综合打分制(如百分制),再细化为一些具体打分标准,可以包括阅卷的认真度、庭审的积极性、发言的充分与否、表决意见的正确与否等综合因素。
在考核过程中要注重体现各成员在审理过程中的责任、贡献大小及付出劳动的差别,从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如在案件计算上,考虑到附加职责,合议庭每办一个案件,普通法官可以按1件计算,而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可以按1.2件计算,审判长和承办法官为一人时可以按1.4件计算。再如在错案的计算上,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魔鬼定律”,即少数人永远不承担责任(因为判决是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的),就要将多数人意见和少数人意见同等对待。以三人制合议庭为例,如果一个判决是按照两个成员的意见作出且被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另外一个成员的意见就是错误的,要算作一个错案。
为了确保合议庭负责制的顺利推行,必须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各级法院可设立合议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院长担任合议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有分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担任,政治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资深法官1-2名为领导小组成员。制订出操作性强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并纳入法院工作年度百分目标考核内容,对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年中进行抽查组织观摩评议打分,年底进行综合计分。对于合议庭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审判业绩突出的审判长或者主审法官,可以分别给予表扬、表彰、奖励,连续3年被考核评分最高的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给予提升、晋级。从而弘扬正气,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激发他们的爱岗敬业的进取精神,激励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公正、高效的审判。对于年底得分最低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扣发其岗位津贴,限期予以改正。
建立一套完善的错案追究机制
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的落实需要监督机制的完善。由于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各法院都设立了审判监督部门,因此监督机制主要由审判监督部门负责,可以通过旁听案件、观看庭审视频资料、检查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庭审笔录等方式来进行。根据《合议庭规定》,院长、庭长也可通过审阅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对判决书进行核稿的方式进行监督,发现不当之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此外,要完善合议庭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可以制作一个合议庭情况评价表,在成员内部循环封闭式打分,如三人制合议庭就按A→B→C→A的箭头方向依次打分,之后将表格统一交给审判监督部门作参考。
要通过案件评查、上诉后发还重审或改判、缠访申诉案件查找错案线索,由法院监察室负责审查后,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刑事案件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定性错误而导致量刑违犯法定幅度和法定情节畸轻畸重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是非责任颠倒,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按照人事管理制度,不予晋升职称,依法免去审判职务、辞退,或者按照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错案一经发现就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查找错案形成的原因,根据错案后果的责任大小,在追究时要具体分析,做到宽严适度,责罚相当,情节严重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理从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理从宽。实行错案责任追究,要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维护错案追究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只要是错案,不管是主审法官、审判长,或者庭长、院长,都应依法追究,谁办错了案、谁决定错了,谁就应当承担责任,不能搞上宽下严,更不能凭感情办事。通过实行错案追究处理,使法官们从中吸取教训,真正认识到不敬业进取不行,懒惰依赖更不行,责任心和事业心才能增强,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能力才会进一步提高,发还重审改判率才会下降,申诉上访才能减少。
在错案责任追究时,合议庭意见一致出现错案的,合议庭成员共同担责;合议庭评议中多数人意见一致发生错案的,由多数人作出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同合议庭多数人评议意见一致发生错案的,由作出意见的合议庭中的多数人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共同担责;审判委员中多数人同意出现错案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委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未采纳合议评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优化是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上述观点不乏粗糙之处,仅作引玉之砖,供大家讨论时做一参考,文中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