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处置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长期以来,我国多次修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但收效甚微,该领域的司法腐败案、事件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司法拍卖带来了破解机遇。
一、基本情况
襄城县法院于3月17日网上挂拍第一件拍品,截至2015年9月15日下午17时40分,共挂拍涉案财产26件次,其中竞拍成功20件,成功率77%。其中,2014年3月17日晚22时3分3秒,襄城县法院挂拍的马自达桥车竞拍成功,拿下全省法院司法网拍“第一拍”;该院3月20日竞拍成功的伊兰特轿车溢价率达80%,为全省法院最高。
存在问题
(一)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操作依据
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司法拍卖权。1997年《拍卖法》生效后,各地拍卖公司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8年、2004年、2006年、2009年、2012年出台司法解释,对司法拍卖工作进行分工管理,逐步形成了司法拍卖、变卖工作于审判、执行工作相分离的工作格局。2012年修订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拍卖为原则、变卖为例外”基本原则,进一步规定了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的情形,但没有明确司法拍卖的方式和手段。尤其是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为越来越多的法院所采用,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网拍工作引来不少争议,导致有些地方法院在推行时力度不大、进度不一、效果不佳的不良现象。
(二)网络平台覆盖范围有待扩展
司法网拍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法院通过法院网站、电视、报纸媒体等渠道发布拍卖信息、宣传相关工作,扩大了信息传播面和覆盖率。但是,虽从理论上讲,网络具备打破时空界限的能力,但目前基本上仍局限于城市和大的乡镇及少数村庄,实践中仍有不少没有被网络覆盖的区域和人群,诸如偏远农村等不发达地区,不少农民、老年人、文盲等人员,大多与网络处于隔绝状态,即使能够接触网络,但对于网拍也依然不知如何操作甚或从未耳闻,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都较低。
(三)拍品信息公开力度有待加强
我院挂拍拍品中车辆16件,全部成交,成交率100%;而不动产仅成交1件,成交率33%。在房地产市场火热的今天,网拍不动产成交率畸低源于部分潜在竞买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持观望态度而不敢参与竞买。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法院对拍品信息公开不详细,对拍品瑕疵披露不到位,相关财产注册登记手续不全等重大问题,影响将来的房产过户。二是不动产有较强属地性,竞买人担心成交后第三人骚扰,影响居住、经营,不敢拍买。三是对拍品的货价比心存疑虑,认为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及起拍价过高,不如到一手交易市场购买时新产品,期待降价再行购买导致无人问津而多次流拍。
三、对策分析
(一)明确网拍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该条明确了法院拥有拍卖自主权以及拍卖优先于变卖的原则。但至于如何规范自主拍卖权则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目前情况下,可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由省高院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司法拍卖方式、网络平台作出专项规定。或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试点成熟的网拍予以规范细化,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统一适用。
(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网络安全
1、正视网络交易风险。网络交易存在风险。正是这种风险的存在体现出了网络交易的双刃性。只有有效地评估网络风险才可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而较好保证网络的安全运行。2、规范操作程序。网拍流程主要包括报名交纳保证金,出价竞拍和支付拍卖款三个环节,竞买人须实名认证的支付宝才可参与竞拍,淘宝平台只负责提供与平台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既没有介入交易也没有收取佣金,所以网络司法拍卖属法院自行强制拍卖而非法院委托拍卖,网拍仅简单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因此,拍卖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应由法院主导与网络平台共同规范网拍程序,确保网拍资金安全。3、确保资金安全。网拍交易资金主要由保证金及余款构成, 保证金在支付宝冻结或划转,而余款则可到法院直接交付或银行办理转账。一方面,制度上加强监管,制定交易规则,规范拍卖过程;同时,技术上严加防范,从设计交易程序到应对网络病毒、黑客入侵、电力中断、网络异常、软硬件故障等外界干扰。另一方面,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实行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相结合,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外,在网拍公告中规定赔偿性违约金,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从而降低违约预期。
(三)公开拍品信息维护司法公正
1、加强委托评估监管。潜在竞买人既关注拍品质量及信息,又关注拍品的性价比。后者主要由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完成。实践中的评估部门为营利机构,国家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与评估结论等因素挂钩。而部分评估机构为提高收费,在出具结论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建立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多部门合力监管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时,由相关部门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向法院输送优质评估机构。法院除了建立评估机构名册外,要与评估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对接机制,科学规范司法评估案件收费方式,对委托评估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末位淘汰制,每年对委托评估事项适时回访,对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而影响拍卖结果的,限期整顿或者责令退出评估机构名册,倒逼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评估机构客观准确反映拍品市值。2、全面公开拍品信息。为便于潜在竞买人行使知情权,法院应全面履行司法拍卖中的附随义务,即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义务。就拍品实质性资料予以披露。传统司法拍卖侧重于拍品信息保密,导致少部分掌握信息的法院人员铤而走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将拍品的权属、瑕疵、构造或抵押、出租、税费等基本信息公开,尽可能满足潜在竞买人的知情权,杜绝网拍交易纠纷,以公开促公信。
(四)依法竞争交易体现拍卖公平
1、合理确定保留价。法院在网拍公开拍品信息时只将保留价予以保密,竞买人对保留价比较敏感,尤其是博弈竞买人总想亮出自己最合适的底线以免出价低而无法中标或出价高而存在负收益的风险。《拍卖法》第50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依此规定,只要保留价不低于起拍价即可。 而《最高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笔者认为将评估价定为首拍保留价略显过高,因为评估主观性强、评估收费不规范,容易出现评估价偏高的现象,建议参考评估价和市场价,后将评估价的80%或90%定为保留价。2、严格处理违约行为。当买受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交付余款或明确表示不交付余款时惩罚性措施主要体现在划转保证金的处理。 保证金起初是竞买资格费用,成交后即转为部分价款。因原买受人过错导致流拍后,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应由原买受人承担,并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足的责令其补交。鉴于保证金填补差价不足时向原买受人再度追责难,建议法院系统构筑异地委托执行追缴机制,由原买受人居住地法院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