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25 17:02:51
王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井新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向本院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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