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宝伟、李旭辉、聂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余星亚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余星亚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支付2014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利息42万,2015年11月2日后按利率2%计算至付款日;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