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你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州市建筑设计院的诉讼请求是: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9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