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04 16:59:5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林鹏、杨丽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3月8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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