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可玉芝诉你及李红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长期无人,新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至2015年10月底前的利息6000元;2、被告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定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