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小素: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张国永、刘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刘小素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6257元(按约定利率10.8%,逾期利率按约定利率加罚50%计算到还清本金之日止)2、张国永、刘大春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