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古亚琴、徐喜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与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被告古亚琴、徐喜涛偿还借款本金40492.88元及偿还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83.6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