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宋永贵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宋永贵损失35600元。二、驳回原告宋永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宋永贵负担840元,被告张永飞负担7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