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邵培举: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举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张彦举理赔款148584.8元;被告邵培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彦举2217元;驳回原告张彦举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