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宝磊:
本院受理原告赵许要诉被告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谢东欣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赵许要的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贾宝磊偿还原告借款24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判令被告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谢东欣对第一项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第一项中的48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2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