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晓江: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双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佳磊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黄佳寒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