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全业、魏鹏非: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全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义端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魏全业已付的4000元利息履行时予以扣减;被告魏鹏非对以上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