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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1-24 11:11:0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红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周红伟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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