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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9-20 17:18:5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贯民诉被告赵国利、张广见、金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要求被告赵国利、张广见、金宝军偿还原告李贯民借款50万元及利息3万元。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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