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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1-20 09:15:3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民初字第2282号

闫雷生:

    本院受理原告闫鑫鑫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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