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闫伟刚、白铁锋:
本院受理原告闫伟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闫伟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纪晓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告白铁锋负连带还款责任。利息计算方法:自2013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闫伟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