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晓花:
本院受理原告宋校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