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成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成军与被告杨晓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孙慧玉、儿子孙辉斌由原告孙成军抚养,被告杨晓华按每月支付孙慧玉、孙辉斌抚养费各270元至孙慧玉、孙辉斌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成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