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1-16 15:12:1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亚庆:
本院受理原告赵许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