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1-16 10:08:2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5)襄民初字第2325号
吴殿杰、刘建立: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4日上午9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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