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重阳、李淑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诉你与姚建强、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重阳、李淑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借款本金289999.93元人民币及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44098.16元,2015年5月21日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89999.93元、利率按年利率16.2%计算,被告姚建强、郭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被告王重阳、李淑阁、姚建强、郭燕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