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弆轶、张琼介:
本院受理原告姚生奇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 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襄城县城关镇泰安路虹桥小区商铺第四幢九号建筑面积为204.48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904140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产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办在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