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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1-11 11:38:4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甫堂:

    本院受理原告梁宝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宝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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