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西平源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丹巾、晁恒涛诉被告李志平、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豫QR5155号低速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丹巾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18.31元,赔偿原告晁恒涛损失2000元;在豫QR5155号低速货车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晁恒涛损失1679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917.31元。二、被告西平源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晁恒涛各项损失4560元,被告李志平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丹巾、晁恒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张丹巾、晁恒涛负担335元,被告西平源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